开发区爱国拥军联合会正式成立
1044
2022-10-17
市人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8月27日***9月3日期间发***指定邮箱。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8月27日
(天津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tj.gov.cn/ 邮箱:jiuyechu104@163.com)
附件: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籍、蓝印户籍,下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且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且有抚养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子女;申请人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且无抚养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父母。 每个零就业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服兵役(含就读各类军事院校,不含义务兵役)的,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每季度接受不少于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本市同一户籍家庭中,直系亲属患有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已婚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申请人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离婚、丧偶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未就业的人员。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在企业、组织任职的(在市场监管部门被列为单位成员)
4、从事出租车运营或为运营车辆持有人的。
5、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7、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8、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前,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人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工作站(村委会)、街道(乡镇)、区人社部门三级审核确定,并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称《认定情况表》)。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2、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凭证。
3、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5、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凭证;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凭证。
8、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工作站(村委会)的,可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二)初审。
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相关证件材料原件进行复印留存将原件退回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工作站(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由区人社局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后续管理
(一)身份注销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区人社局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1、就业困难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其无法联系的。
3、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4、就业困难人员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5、就业困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或收监以及户籍移出本市的。
6、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在工商系统中被列为单位成员)以及从事出租车运营或运营车辆持有人。
7、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服兵役(含就读各类军事院校,不含义务兵)或者移居境外以及在境外就业的。
9、零就业家庭其他成员已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10、就业困难人员终止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
11、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认定审核程序,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配专人做好认定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办理。
(二)各区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管理, 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区人社部门应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对工作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
(三)市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市人社局采取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采取网络信息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四)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完成认定程序。《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88号)废止。
附件:1.
2.
3.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