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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社会保险法》明起正式施行 以职工税前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新报详解“社保法” 从明天起,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都将享受社会保险福利;从明天起,用人单位不仅要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还必须按照您的税前工资收入确定缴纳基数;从明天起,您再遭遇社会保险争议问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为7月1日起,历经三年、四次审议的我国首部社会保险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将得到最大化保障。日前,新报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法律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多角度解析《社会保险法》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保中心对企业有调查权,社保中心要对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的月缴基数进行负责任的调查。 根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基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到三成左右,其中“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企业未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成为基于社会保险争议中的主要部分,而后一种情况的争议正在逐步上升。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专家预测,《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随着职工对法律的认知程度逐渐加深,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基于社会保险方面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将明显上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仅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更要以职工税前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足额缴纳保险。用人单位如果心存侥幸,依然按照当前普遍存在的按最低月缴基数缴纳保险的方式,可能之后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今年,本市确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律师则表示,《社会保险法》增加了社保中心的责任,明确社保中心对企业有调查权,社保中心要对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的月缴基数进行负责任的调查。过去企业可能不按照职工实际税前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而按最低月缴基数进行社保缴费,但现在如果社保中心依然允许企业不按照实际税前工资收入确定月缴基数,就将承担失察的责任。如果职工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企业要承担责任,社保中心也要承担责任,所以社保中心今后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将大大加强。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此时,划拨社会保险费将严格按照职工实际税前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基数。而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款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分析,未来企业不仅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必须要为职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月缴基数缴足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法》也明文规定,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争议 劳动仲裁接受申请 直接投诉将成主流 根据王勇律师分析,《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法院对单纯基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不再受理。那么一旦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出现社会保险争议问题,如何来解决?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依然受理基于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为应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和新情况,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了由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处、劳动监察处(总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机构组成的“劳动关系工作大格局”,尽可能在框架内、高效解决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社会保险法》已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意味着,今后个人将更多采用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的形式,解决基于社会保险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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