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非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749 2022-10-18


关于明确非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就非补贴培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非补贴培训”是指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目,但不申请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的职业具有***职业标准,可在《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也可不在《目录》内。

二、培训机构开展非补贴培训,应使用社保卡或身份证读取基本信息,履行开班报告手续,按照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经办,具体流程为:

(一)开展非补贴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与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签订培训协议,并申领报名单机版初始化文件。

(二)开班和鉴定申报

1、开班前准备

(1)学员报名时,培训机构通过单机版使用社保卡或身份证阅读器读取学员信息,在单机版中录入班期信息、教学计划和培训人员信息。非补贴培训需要在班期名称加“ZF”(自费)例如:年度+机构简称+职业工种+等级+班期序号+ ZF;

(2)生成单机版培训班报盘数据,并打印《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2、开班报告

非补贴培训与补贴培训开班报告渠道一致,其中高校和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直属职业培训机构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向所属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3、开班报告时间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20天,按照管理权限,将单机版报盘文件上传市或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络审核,并按规定在开班前5个以上工作日,提交开班报告材料(《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不享受补贴)汇总备案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人员名册及原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开班报告材料的,系统将自动撤销该班期。撤销的班期不安排技能鉴定,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4、受理审核

(1)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分别对班期人员和教学计划审核合格导入二期系统后,将导入结果反馈给培训机构,先不给开班备案号;

(2)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直接实施鉴定考核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须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培训鉴定服务大厅窗口进行鉴定资格、职业、等级审核,并交纳鉴定费;由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考核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须带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实施鉴定考核的机构到市培训鉴定服务大厅窗口进行鉴定资格、职业(工种)、等级审核,并交纳鉴定费;

(3)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鉴定资格审核结果,包括:《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不享受补贴)汇总备案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人员名册及原因》,并在二期系统上将不合格人员删除。

(4)培训机构将鉴定资格审核结果及《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交到市培训指导中心或区人社局后,方给开班备案号,准予开班。

三、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无***标准职业的培训以及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无需履行开班报告手续,市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安排职业技能鉴定,也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培训包”实验性培训,可以由项目开发单位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其他单位实施(均应具有相应项目的培训资质),委托实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协议期到结题自评验收时止。

五、“职业培训包”实验性培训实施单位应向市培训包开发办提出申请,委托培训的还应提交协议,实验性培训按(津人社办发〔2014〕42号)、(津培训包办公室发〔201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施行,并在上报的实施性培训计划中注明“职业培训包实验性培训”字样。

六、“职业培训包”实验性培训实施单位开展非补贴职业的培训,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按补贴培训程序管理(受训人员信息读取、开班报告、班期检查等),培训结业由培训机构按“职业培训包”标准自行考核、颁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如我市启用“职业培训包”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还可申报技能鉴定,鉴定合格按规定享受补贴津贴。

七、对不能出具身份证、社保卡的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技校学生、现役军人等)参加非补贴培训的,具体流程另行制定。

天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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