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admin 1769 2022-10-19


关于《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的范围是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是指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开展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的职业培训。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对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解除补贴培训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哪些情形需要约谈机构负责人?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

(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其中技能培训超过50人、定向培训超过200人的;

(二)学员登记表、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等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

(三)未按要求核实、反馈职业培训补贴公示或退票信息的;

(四)课堂存在拨打电话、聊天等行为,疏于管理的;

(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

四、哪些情形需要下达整改函?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下达整改函:

(一)办学条件达不到培训要求的;

(二)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三)使用未申报教师或随意变更教师的;

(四)未按规定为学员配发培训教材的;

(五)未在注册场所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六)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七)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八)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应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6个月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五、哪些情形需要通报批评?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作出通报批评:

(一)违规合作办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三)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

(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的;

(六)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六、哪些情形需要解除补贴培训协议?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解除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

(一)参训人员冒名顶替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解除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申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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