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我市圆满完成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admin 975 2022-10-21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我市圆满完成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天津市社保中心认真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政策、经办和系统开发同步进行,从 2015年 10月 1日起 ,全市各类参保单位全面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新政。启动首月,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75%降到0.538%,降幅达20.3%,月减征工伤保险费1711万元,年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2.05亿元。

一、 精心组织,实施办法及时落地

市人力社保局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及时组织人力社保行政、经办、信息开发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组,明确部门责任、人员分工、工作进度。按照***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重新划分行业风险分类,确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特别是对特殊行业及用人单位,根据新的行业费率标准,细化基准费率,既兼顾政策统一性,又体现政策连续性。在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认真分析测算、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9月下旬出台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6号),并同步拟定经办意见和业务系统需求,为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 统筹安排,行业风险先行核定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关键是重新核定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即由原来的三个行业风险分类细化为八个风险类别。为确保全市 10月 1日 费率调整工作如期启动,我们制定核定计划、统一核定标准、明确核定时限。9月初,即对全市各类参保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风险分类,对应基准费率进行逐户确认核定。采取统一核定、报件核定、上门核定等多种方式,对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风险程度较低的单位,统一核定到相应的风险类别;对加工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较高的风险单位,要求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且按营业执照中风险程度最高项目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对无法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采取上门核定、现场确定风险类别。全市各级经办机构集中力量,加班加点,9月底前 16.5万户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工作圆满完成,为 10月 1日 新政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 团结协作,费率调整如期启动

按照政策、经办、系统三同步的要求,人力社保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政策文件与经办意见同步拟定,经办需求与系统升级同步开发,操作培训与系统测试同步开展。克服了时间紧、费率档次多以及全市浮动费率调整工作刚刚结束等诸多不利因素,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优势、信息平台统一优势,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优势,确保实现了此次费率调整与当年浮动费率调整同口径同节奏。同时,加强政策经办宣传,采取媒体及网站发布、短信与微信告知、手机APP推送、大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费率新政,并将调整之后的费率告知参保单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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