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多项措施配合公立医院改革

admin 611 2022-10-21


本市出台多项措施配合公立医院改革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按照***和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署和要求,本市出台了《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9号),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一、增强区县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上的参与度。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1号)进行基金预算分配时,支持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区县(以下统称“改革区县”)参与对纳入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的预算分配工作。

二、适度增加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的“比重分配”原则,在全市平均增幅的基础上,再给试点医院增加3个百分点。

三、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信息系统。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19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999号)要求,试点医院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步改造医保信息系统,开发支付软件接口并及时发布,配合改革区县推进试点公立医院内部系统改造。

四、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优先在改革区县公立医院试行特定人群、特定门特病种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改革。

五、支持分级诊疗工作。改革区县开展分级诊疗时,医保管理部门继续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职工医保门急诊报销比例,在基层医疗机构明显高于***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基层医疗机构明显低于***别医疗机构。

六、实行药品备案支付。改革区县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医保药品目录内,采购价格明显低于本市医保药品异名库中同类品种价格的,可以备案管理的方式纳入支付范围。改革区县扩大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的,也可以备案管理的方式纳入支付范围。对 于 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具的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七、在药品降低加成销售上实行结余留用。按照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要求,试点医院降低药品加成让利给参保人员的部分,实行结余全部留用。

八、提高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水平。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管理部门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最高限价(床位费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九、扩大居民医保门急诊就医范围。改革区县参保居民到本人参保地试点改革的二级公立医院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十、 支持 医师多点执业。改革区县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和卫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时建立医保服务医师工作站,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十一、支持开展医疗康复工作。改革区县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康复的,医保管理部门在专业人员资格确定、康复病种的确定、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康复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帮助,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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