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admin 547 2022-10-21


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首批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药品信息及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核准拟下调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信息;二是便于定点医药机构提前下调相关药品采购价格。

二、公示的期限和递交材料的时间、地点?

答:一是公示期限: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5月16日(星期二),公示5天。二是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5月12日、15日、16日)上午9***12时,下午2***5时;三是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三、可以提出申诉的药品范围,程序和相关要求?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通知》附件1所列药品,如企业无法按照天津供应价格向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企业可指定被授权人到现场递交申诉材料(需携带附件2和3),申请退出医保支付范围。未在2017年2月22日***3月9日期间参加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指《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附件5备注“未申请”的医保药品),以及5月3日***5月9日公示期内提出申诉质疑且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医保药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不列入本次信息公示和申诉范围。

四、《通知》附件1所列药品,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如何操作?

答:《通知》附件1所列药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布。

五、《通知》附件1所列药品,企业应如何降低采购价格?

答:《通知》附件1所列药品,企业应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下调采购价,其中,挂网采购的药品应于5月底调整完毕,招标采购的药品应根据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统一执行。

六、《通知》附件1所列药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如何对接?

答:《通知》附件1中挂网采购的药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主动与企业发起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通知》附件1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根据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统一执行。

七、《通知》附件1备注“需补交材料”药品,企业应如何操作?

答:《通知》附件1备注“需补交材料”的药品,指企业在2017年2月22日***3月9日期间,递交的《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信息填写有误,需补交《承诺书》。企业应在公示期内,指定被授权人到现场递交补充材料(需携带附件3和《承诺书》),完成2017年信息采集工作。《承诺书》可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查看和下载《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的附件。

八、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接收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12时,下午2***5时。

(二)重要提示

1.公示期间,来访来电人员较多,为集中力量做好相关工作,公示期限内,仅接受申诉材料,暂停接收其他纸质材料。

2.单位及个人到现场递交申诉材料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即办即离,请勿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他人递交材料。

3.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需现场实名递交申诉材料。

4.现场办公地点设有影像采集系统,请相关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廉洁规定,增加自律意识,杜绝一切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发生。监督举报电话:(022)83218342。

(三)其他事项

1.单位及个人可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看和下载相关文件

2.系统登陆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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