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政策 调整完善仲裁管辖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admin 666 2022-10-21


本市出台政策 调整完善仲裁管辖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为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服务均等化的新需要,着力提高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市人力社保局依据《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做出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明确市、区两级仲裁机构的管辖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有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或相当于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及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劳动者在本区域内与跨省市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强化属地管辖为主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提前解散等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应当由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坚持约定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应当视为有效。 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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