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办法》政策问答

admin 676 2022-10-22


《天津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办法》政策问答

一、《天津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规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

二、职工、群众如何对违反本纪律规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职工、群众可依法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人员执行《天津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来人、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政编码:30004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电话:23030859;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2303096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rss.tj.gov.cn。

三、对违反本纪律规定的人员如何处理?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社保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0号)规定,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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