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admin 890 2022-10-22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提高鉴定工作水平,切实维护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质量直接决定着证书的“生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附加在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功能越来越多,它不仅是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积分落户、培训补贴、退休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社会和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坚决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资格条件审查

1.职责分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参加鉴定人员资格条件初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复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审核工作。

2.资格条件。社会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按照***职业标准规定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鉴定;企业在职职工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除按***职业标准规定申报外,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破格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学校主干专业的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高职院校、本科院校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院校主干专业的学生可直接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招学生,入学前具有***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学年可报考技师。允许社会各类人员直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审核前置。进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含补贴培训人员),其鉴定资格条件在培训开班备案时审核。

4.鉴定申报。企业、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鉴定中心、也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技能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必须在经许可的职业(工种)和资格等级范围内。技师工作(流动)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可申报经核准职业的技师、***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企业在职职工或各类院校学生直接申报技能鉴定的,***申报须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企业主体职业或学校主体专业备案,备案的企业或学校可向市鉴定中心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破格要求。企业职工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应符合《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发〔2006〕371号)规定,并提交企业或行业相关文件和《破格鉴定申请表》、《申请破格鉴定人员名册》。对于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须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职业技能竞赛晋升职业资格等级人员名册》、《职业技能竞赛晋升职业资格等级人员汇总表》上盖章确认。

(二)严格实行技能鉴定“五签名”制度

各鉴定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各鉴定机构考核前要认真核对考生个人信息资料,确保准确无误;考核中,考评员、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核准考生身份、核对准考证,确认无误后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考评人员要对考评成绩结果签名,考评组长(考评人员)要在考试总成绩单上签名确认;考核后,各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上签名确认;职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证书办理表上签名确认。鉴定考核事前、事中、事后所形成的资料须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立卷保管。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视为无效鉴定,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

市鉴定中心要派出督导员,对所有技能鉴定进行现场督考。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在督导员监督下启封,考试结束后在督导员监督下密封。督导员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考生身份,并进行现场记录。督导员要对考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并保留影像资料。

(四)严格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秩序

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技能考核鉴定与培训活动要严格分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应在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对于企业直接申报鉴定的,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在企业中进行考核鉴定,但本企业考评员人数不能超过全部考评人员的三分之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要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泄密,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管理

(一)强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考评员派遣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评员抽取、通知、记录的工作流程。市鉴定中心要建立考评员工作档案(包括诚信记录)。要切实做好考评员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考评质量问题的不予续聘。市鉴定中心将不定期组织考评员业务培训和晋升考核培训,提高考评队伍的业务素质,满足鉴定考核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市鉴定中心要建立督导员工作档案,对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的质量督导员,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建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取消其督导员资格。市鉴定中心应当不定期组织督导员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督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鉴定考核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三)强化巡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巡考员由社会志愿者组成,采取随机派遣的办法,由市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和派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全程巡查,强化社会监督力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透明度。市鉴定中心要建立巡考员工作档案,组织年度考核管理,不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及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巡考人员工作成效。

(四)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管理。市鉴定中心要组织专家对鉴定题库适时更新,以满足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各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凡***题库、市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向市鉴定中心申请从***题库、市题库中提取试题;对于***题库、市题库均没有的职业(工种),可由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发***少3套试题,并经市鉴定中心确认后使用。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取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对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和整合,重点做好与培训系统的衔接,尽快实现报名、缴费、考务安排、考核鉴定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修改完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模块,做好与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六)加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工作指导。对于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可以向市鉴定中心申报鉴定,并由鉴定中心派遣督导员全程督导,成绩合格的,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群众举报制度,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监督举报电话(83218257),同时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开通监督信箱,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质量专项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各鉴定机构必须严禁一切违规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不得降低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核鉴定,不得任意修改考核鉴定结果,不得虚假造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超权限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规定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提请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开展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市鉴定中心要按照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标准要求,及时做好鉴定数据上传和统计情况上报工作,确保我市鉴定数据及时导入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同时每月定期将鉴定数据传送到12333电话咨询中心,对社会开展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抽查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定期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质量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技能操作鉴定考场设置达标情况、考评员队伍建设情况、考核鉴定有关材料归档情况等,检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14年4月24日起执行,2019年4月24日废止。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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