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1051
2022-10-23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章 总 则
***条 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申报缴费情况进行的核查及执法检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制定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印制、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辖分工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市社保中心稽查中心(以下简称“稽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工作,规范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管理,对全市扩面征缴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公室”)职能并对指导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区社保分中心负责具体经办本辖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稽核与执法检查,并接受稽查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级联合执法办公室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受理查处辖区内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案件,以人力社保局名义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以社保中心名义作出限期补缴通知。
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对受理查处案件产生异议的,由市联合执法办公室指定管辖。
第三章 稽核检查
第十条 市社保中心和各区分中心依法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定期开展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 稽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力社保局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稽核检查应提前3日将核查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三条 经稽核检查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稽核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核情况告知书》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经稽核检查发现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同级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立案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法律法规但拒不配合稽核检查、拒不落实稽核整改意见等情况,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稽查中心应制定规范的立案标准,健全立案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流程,规范立案工作。
第十六条 立案应填写《立案申请表》,根据执法权限分别由市社保中心和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立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基本情况。包括:“五证合一、一照”联合审批信息,坐落地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于检查实施前3日向被执法检查单位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或《监督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结束,应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被执法检查单位时,应身着执法检查工作制服,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不得泄露在履行执法检查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单位和人员信息。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执法检查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针对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事项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执法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被执法检查单位负责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期间,需要到外省市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六章 执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以人力社保局名义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社保中心名义向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拒不落实补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开户银行查询、划拨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 执法处罚与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中心和区社保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提出处罚建议,报请同级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以人力社保局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逾期不执行《责令整改决定书》的;
(二)逾期不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的;
(三)不按执法检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向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2014年6月19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工作规程》(津人社局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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