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admin 803 2022-10-23


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加快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人社部、财政部《***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09号)精神,将继续在全市认定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生产(服务)技术技能要求较高、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业绩突出的大中型企业;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公共实训基地。

二、认定原则和标准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认定标准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评估标准》(津劳社办发〔2009〕38号)执行。

三、认定条件

(一)具有2个以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职业(工种),每个职业(工种)具备同时开办2个教学班的规模;

(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三)具有能满足所设培训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其中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水平,其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四)具有满足高技能人才培训需要的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材料,满足每人一个培训工位要求;

(五)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符合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新申报单位填报《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等6份材料(附件1-6);原认定超过有效期的单位继续申报填写《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备案表》(附件7)。

2.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4.基地培训方案及各职业的培训计划和选用教材(名称、版本、出版单位)目录;

5.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兼职教师的聘书、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估组,依据《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示。评估结果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四)认定。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评估和公示结果,认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颁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11月27日(星期一)***28日,到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B区就业培训服务5号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并装订成册。电子版发送到邮箱89048904@163.com

联 系 人:徐俊华

联系电话:83218259

附件: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

2.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基本情况表

3.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名册

4.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理论教师名册

5.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训教师名册

6.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实训设备明细表

7.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备案表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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