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政策问答

admin 738 2022-10-24


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要求企业核准已申报的药品信息;二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三是公示药品天津供应价格,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议价采购。

二、公示的期限和递交材料的时间、地点?

答:一是公示期限:2017年5月3日(星期三)***5月9日(星期二),公示5个工作日。二是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5月3***5日、8***9日)上午9***12时,下午2***5时;三是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三、可以提出申诉的药品范围,程序和相关要求?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通知》附件1***4所列药品,如所填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数据填写有误导致未通过信息核对的,企业可指定被授权人到现场递交申诉材料(需携带附件7和8,以及附件9或10),申请修改;附件1所列药品如不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可指定被授权人到现场递交申诉材料(需携带附件6和8),申请退出。未按文件规定期限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指没有参加2016年信息采集的药品和附件5所列药品),不列入申诉范围。

四、如何查看未通过的药品(附件2、4)核对意见及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企业可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药品信息采集”模块,查看本企业药品相关信息;如需修改,可递交企业申诉函(申请修改)。

五、药品已参加信息采集(附件1-4),但在系统中没有查询到采集情况,或显示“未申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答:已参加信息采集,且在信息采集结束后,又申请信息维护的药品,无法通过系统查询采集情况。企业可拨打系统咨询电话,请平台维护人员查询;或***现场办公地点,请工作人员查询。

六、已经通过2017年招标采购与医保支付衔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标药品,如果以前参加了2016年信息采集(附件1、2),应该如何操作?

答:因数据来源存在时间差,上述药品会同时出现在2016年和2017年信息采集药品的公示信息中,企业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以2017年信息采集药品的公示信息为准。

七、已通过信息采集,且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低于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价的药品,如何降低采购价格?

答:对于需下调中标价的中标药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会同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市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价格调整程序,并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请企业随时关注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信息;对于需下调采购价的挂网议价药品,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可在下次议价平台开放时,重新议定采购价,并于6月初调整完毕。

近期,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下调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请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因未按时下调采购价格,增加医疗机构和患者负担的,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八、质疑药品范围,程序和相关要求?

答:《通知》附件3所列药品的天津供应价格,以及附件4和5所列药品的现行医保支付标准,高于该药品(指同商品名、同规格、同包装量和包装材料)2016年全国各省市(省、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价格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可到现场递交质疑材料。以单位名义递交的,需一并递交《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附件8);以个人名义递交的,需一并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现场拍摄照片记录人像信息。

为促进医药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因质疑主体(质疑单位或个人)恶意虚假递交材料,造成被质疑主体(被质疑企业和药品)损失的,由质疑主体承担相应后果。质疑材料可查看《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附件2,质疑材料需附上药品购销票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接收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12时,下午2***5时。

(二)重要提示

1.公示期间,来访来电人员较多,为集中力量做好相关工作,公示期限内,仅接受申诉质疑材料,暂停接收其他纸质材料。

2.单位及个人到现场递交申诉质疑材料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即办即离,请勿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他人递交材料。

3.现场办公地点设有影像采集系统,请相关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廉洁规定,增加自律意识,杜绝一切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发生。监督举报电话:(022)83218342。

(三)其他事项

1.单位及个人可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看和下载相关文件

2.系统登陆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十、名词解释

(一)2016年信息采集:请查看《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

(二)2017年信息采集:请查看《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

(三)天津供应价格:指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可以采购到该药品的价格。

(四)2016年采集的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该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后,按照不高于此价格正常供应。

(五)2017年采集的天津供应价格:已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承诺按照不高于此价格正常供应。

(六)2016年全国***:2016年全国各省市(省、直辖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格。

(七)申请退出:《通知》附件5中备注信息标注“申请退出”的药品,指企业在2017年信息采集期限内,递交材料申请退出医保支付范围。

(八)无需采集:《通知》附件5中备注信息标注“无需采集”的药品,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已经参加过以往急抢救药品信息采集;二是属于政府定价的一类精神、麻醉药品;三是在2017年信息采集结束后,新增纳入的中标药品和定点生产药品,均不列入2017年信息采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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