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有关工作通知的政策问答

admin 655 2022-10-24


关于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有关工作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申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范围是什么?

答:符合新增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并申报参加当年度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工作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申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分别为:

(一)申报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1.依法成立,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2.已签订《天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申报工伤保险康复机构

1.依法成立,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2.已签订《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三)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依法成立的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三年及以上;

2.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3.属于医疗机构的,已签订《天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三、评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流程是什么?

答:评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流程为:

(一)发布公告: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布当年度公告;

(二)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自愿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区级评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成区级评估组,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成市级评估组,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评估结果;

(五)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

(六)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四、评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评估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实地勘察的情况和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并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资源分布,参保工伤人员就医及辅具配置需求等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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