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admin 623 2022-10-25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精神,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工作,请你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附件),并于1月20日(星期二)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2号楼105室。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

2015年1月8日

(联系人:陈阿红;联系电话:28228480)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

鉴定所(站)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市人力社保部门许可的鉴定职业(工种): 个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工种)代码

鉴定等级

鉴定工位数(个)

每天可承接鉴定人数(人)

1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2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3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4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5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6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7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8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9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10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11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可承接鉴定时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备注:

1.“市人力社保部门许可的鉴定职业(工种)”是指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许可,且在《2015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

本目录》内的鉴定职业(工种)。

2.“每天可承接鉴定人数”是指***内可鉴定场次×鉴定工位数。

3.可鉴定等级和可承接鉴定时间在“□”内划“√”。各鉴定所(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能够鉴定的月份即可,如还需细

化可再选择相应的周数。

4.鉴定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备注中注明。

5.如鉴定所(站)鉴定的职业过多,可填写多张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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