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681 2022-10-25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4〕86号),现将做好2016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

(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新生儿,指取得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新生婴儿。

(四)成年居民,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

上述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民政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等人员类型的核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实施。

二、缴费期限

201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和缴费期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末。

三、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100元;成年居民缴费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650元、350元、120元,由居民家庭自愿选择。

按照规定,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为参保人员每人补助730元。

四、工作分工和组织方法

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照规定的工作分工和组织方法实施,具体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组织,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凭相关手续到指定缴费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由老干部管理部门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五)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劳服工作站负责组织,并分别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凭相关手续到指定缴费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培训,确保各项医保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今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请各区县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使新的政策尽快惠及城乡居民。

(二)全力推动参保,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请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依照市人力社保局下发的2016年居民参保指标,迅速组织部署,做到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特别是对人员集中的区域,要进行逐村、逐户、逐校排查,做到广覆盖,不留盲点,争取“十三五”首年开门红。

(三)把握政策要求,按照参保缴费时限办理。9月***12月底为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各区县要把握好参保时限和手续,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帮助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保时限提前到10月底前完成。

(四)尊重选择,实施兜底保障。各区县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要明确告知其选择档次的权利,因特殊原因,未在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2016年1月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筹资标准,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016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以书面形式,将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上报市政府,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5年9月17日

上一篇:自主创业免税贴息给补贴
下一篇:“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选拔启动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