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admin 697 2022-10-25


关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各分中心:

按照中心的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份起将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和待遇享受人向分中心提供待遇支付方式的书面申请。分中心根据申请确定待遇支付方式。

二、对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的,分中心按照《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社会化发放的操作意见》(津社保伤〔2007〕29号)文件要求,采取集中开户的方式为待遇享受人建立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账号,每月20日通过代发机构发放。

三、对用人单位已先行向待遇享受人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向分中心提供赔偿协议或先行支付待遇的原始凭证,分中心留存复印件,将待遇支付到用人单位。

分中心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经办规定,指导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及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专用存折,确保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按时发放到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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