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admin 1357 2022-10-26


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问:门诊特定疾病的范围有哪些?

答:门诊特定疾病是指经市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实行特定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且病情达到一定程度,符合相应鉴定标准的相关疾病(含后遗症或特定门诊治疗)。本次出台的《办法》是规范鉴定管理,对具体病种没有增减,与现行范围一致,具体包括以下13种,肾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和阵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癫痫,血友病,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问:如何申请门特待遇资格鉴定?

答:诊断为患有上述疾病的患者可向具备相应病种的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设置的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必要的医学材料。申请门特资格鉴定不受居住地或参保地限制,本市范围内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中心均可受理。考虑方便群众、减少重复检查,鼓励申请人向作出疾病诊断或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中的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问:鉴定中心的条件是什么?如何选定?

答:门特鉴定中心的基本条件是: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相应门特病种的住院诊疗条件,相应科室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备实施门特病鉴定工作的必要场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监管设备;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愿意执行本市门特病鉴定管理规定。

门特鉴定中心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均衡、业务精湛、专业突出、设施齐备的原则,在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鉴定中心签订专项管理协议。

问:门特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实施后,开展门特待遇资格鉴定应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标准》,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一并在该标准中明确。

问:申请人的鉴定结论如果达不到鉴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经鉴定达不到鉴定标准的有两种救济渠道,一是本次鉴定满3个月,病情发展变化的,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二是如果不服鉴定结论,可以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1号)有关规定,向市医保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申请,并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查鉴定。

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考虑鉴定中心进行软硬件改造的时间,《办法》设置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各门特病登记医疗机构可继续开展门特病鉴定登记工作,但应依据新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上一篇:本市城乡医保一年累计惠及35万人 2011年度登记启动
下一篇:市人社局召开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调度推进会议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