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admin 603 2022-10-26


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采集通知》)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统筹做好“三医”联动改革,健全医药价格调节机制,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医保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2017     年     2     月     22     日    ***         3     月     9     日    期间,申请参加并完成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的医保药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评审规则

按照医保基金可持续、保障不降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药品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重点加强低价药品、紧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和医保支付管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原医保支付标准高于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的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原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的低价药品和紧缺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且不高于原医保支付标准的130%,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其中,低价药品范围按照***及本市目录执行,药品日均费用需符合***有关规定;紧缺药品范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34号)公布的临床紧缺药品目录(见附件1)和专家现场评议结果确定。

(三)所有药品确定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药品全国***。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实行专家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信息采集数据、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药品价格稳定,如存在恶意涨价或无故断货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多次违反规定的企业,计入企业诚信管理记录。

(三)完善医保药品退出管理。为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引导药品企业有序竞争,经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医保药品,短时期内再次申请纳入医保支付的,将按照不高于原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

附件:1.临床紧缺药品目录

2.列入专家评议的药品信息(一、二)

2017      年      5      月      23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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