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admin 736 2022-10-26


本市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配合全市公立医院改革降低或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8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90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210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出台《关于配合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做好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215号),自 2016年 7月 1日 做好医疗保险支付工作。

一、关于降低或取消药品加成

(一)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报销。

(二)对于实行公立医院改革并降低药品加成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以零差率支付标准顺加7.5%确定,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不超过37.5元;对于取消药品加成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以零差率支付标准确定。

二、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医保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范围报销。

(二)对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后项目名称一致的,医疗保险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特级和***手术费上浮50%)。其中床位费,医疗保险以30元/床日标准作为最高支付标准,工伤保险以60元/床日标准作为最高支付标准。

(三)对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后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医保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三、关于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在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全部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对于未能及时办理刷卡联网结算的,应通过延迟刷卡联网结算的方式,解决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通知》要求参保居民到本人参保所属区县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门(急)诊就医,定点医院选择、就医登记、定点变更等,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滨海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2号)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全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关降低或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用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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