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admin 863 2022-10-27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评审质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做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落实职称推荐结果公示制度

(一)申报职称人员所在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按照申报数额,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单位不得推荐。推荐工作结束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应在推荐工作结束后15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相关佐证材料等。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做好推荐结果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处理工作。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单位应进行核查。未经公示或经核实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公示后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注明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

二、实行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一)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从2016年起,全市各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在评审工作结束15天内,将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参考模板见附件),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工作单位、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评审结果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处理工作。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特殊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责成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社保局。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职称证书。未经公示或经核实确属违反职称工作政策要求的,不予确认资格和办理发证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公示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群众在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核查落实,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核实。

(二)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实涉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职称工作相关规定的,对相关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群众如实举报申报人员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有具体事实及证据。

(四)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和单位应对每年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不良信息以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案,建立诚信档案库,每年开展职称申报时,应当在诚信档案库进行检索,参考档案记录,综合确定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天津市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文稿参考模板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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