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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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公司、天津市财政局资金
管理中心、天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力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 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的经营项目的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纳入中央贴息资金结算范围。并将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各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政策,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农业户口取消后新增城市人口、非本市户籍创业者等人群的政策扶持。
(二)调整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遗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级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发挥好小微企业促进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
(一)加强担保基金管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名称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各区担保基金担保条件和手续要尽量简化。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殁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二)完善贴息、奖补等资金转移支付机制。市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区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创业担保贷款任务量;投入因素根据各区政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基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区级财政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区创业担保贷款新增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加强贴息资金核算工作。中央、市级和各区按政策核算贴息资金,各区应按政策做好核算工作。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市、区财政按规定共担。鼓励各区级财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中央和市级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对市级和各区级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三、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敖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各区要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四、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统筹协调管理
各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原则,完善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多方联动机制,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发挥工作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工作,并做好资金保障;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经办工作,继续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基金运营管理和贷款发放使用等情况,确保各项统计的及时准确。
各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创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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