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佳蕊诉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150号)的公告

admin 541 2022-10-28


关于张佳蕊诉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150号)的公告

本委受理的张佳蕊与你单位计时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155号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155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2020年5月工资8614.15元;二、申请人提出补缴实习期内保险、补缴公积金和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受理和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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