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609
2022-10-28
2011年以前因工死亡, 2011年以后认定工伤人员工亡补助金标准问题
一、案情
参保职工赵某,2010年12月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2月,被认定为工亡,用人单位来电询问,像王某这种情况,工亡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工亡认定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能否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我市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对此,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下发了经办意见(津社保伤[2011]9号),其中规定:“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 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工伤的,工亡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此,赵某因工死亡,其家属可以按照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