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政策问答

admin 610 2022-10-29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医保药品供应;二是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

二、本次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范围?

答:本次衔接范围是2016年9月30日***11月9日期间,申请信息采集,且在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的药品,以及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相关问题有明确处理结果的药品。

三、本次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内容?

答:根据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对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药品,进行综合评议,根据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并根据医保支付标准确定规则,确定新纳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如何理解 “天津供应价格”?

答:企业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是指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药品最高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含加成),企业应按照不高于其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并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五、如何理解“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水平”?

答: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水平,是指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首批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审及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53号)执行衔接后的本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和最高支付标准(《通知》附件3)。

六、如何理解“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医保支付水平”?

答:企业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通知》附件3中同类药品(或同一归类剂型下临床常用药品,下同)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如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高于同类药品最高医保支付标准,经专家评议确定后,不纳入医保支付。

七、如何理解“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全国***”?

答: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该药品(同包装)在2015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期间,以及现行全国各省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

八、对于《通知》附件2的药品信息,企业是否可以申诉?

答:《通知》附件2公开专家评审药品范围,是为了公平公正地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不代表已纳入或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也无需申诉。专家评议结果另行公示。

九、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接收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12时,下午2***5时。

(二)重要提示

现场办公地点设有影像采集系统,请相关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廉洁规定,增加自律意识,杜绝一切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发生。监督举报电话:(022)83218342。

(三)其他事项

1.单位及个人可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看和下载相关文件

2.系统登陆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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