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

admin 655 2022-10-30


本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做好基本医保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号),决定自 2016年 4月 1日 起开始基本医保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记者就政策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张涛。

一、评估目的

张涛向记者介绍,开展医保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目的是依据确定购买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通过评估,选择服务能力、质量和价格占优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而提高为参保患者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估原则

张涛说,定点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区两级综合评议机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基本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坚持三方全程监督,建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依规开展。

三、评估程序

张涛介绍,定点评估主要包括以下5个步骤: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在购买计划公布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

(二)区县评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县评估工作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出具区县评估意见,并书面告知相关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核查医药机构成立以来的参保缴费情况,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依法补缴。

(三)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评估工作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级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举报经查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五)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四、评估范围

张涛强调,符合通知规定基本条件,且申请参加当年度基本医保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评估范围。

五、评估内容

张涛说,定点评估分为市区两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核查申请机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实地勘察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

(一)区县评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区县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卫生、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等,根据新增定点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资料核查是指查验原件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等;实地勘察则是察看机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新增定点基本条件等,经评估专家签字确认后,出具评估意见。

(二)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市医院协会、医师协会、药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等,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新增购买数量,区域资源布局,服务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等因素,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专家签字确认后,产生评估结果。

摘自: 2016年 3月 31日 《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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