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印发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admin 537 2022-10-30


本市印发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本市医疗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做好“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5号),经专家评审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17年版)》(简称《制剂目录》),自 2017年 5月 15日 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一、适用范围

《制剂目录》共收载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制剂629个。其中,中药制剂441个,化学制剂188个。基本信息包括通用名名称、批准文号、所属单位名称、制剂类别、剂型、计量规格描述、最小包装量、计量单位、医保支付政策、支付标准等。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依据。

二、支付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制剂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报销。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药 一码 ”原则,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费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台账,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进、销、存、调管理,并与相关财务账目、票据、凭证共同留存备查。

《制剂目录》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制剂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并加强对相关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管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制剂目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骗保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市人力社保信息部门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摘自: 2017年 4月 27日 《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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