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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天津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了新变化
近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到消息,自2018年6月1日起,天津将废止原《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122号),施行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8号)。
新的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与旧版相比,在一些违法行为解释、违法金额起线以及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可以说行政处罚力度更大了,监管更严格了。主要有哪些,一起来看:
一是对“人卡不匹配”的解释更***。
新的实施办法中对“人卡不匹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更为***的解释。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使用他人社会保障保卡或将本人社会保障保卡给他人看病购药”,以及较重违法行为的“将本人社会保障保卡交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新规用更为清晰明了的描述给所有参保人敲响了警钟:社保卡不能借,更不是用来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二是违法金额起线整体上浮。新的实施办法中,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违法情形的违法金额起线整体上调。6月1日后: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归为一般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归为较重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归为严重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归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三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新规。在新的实施办法中除了对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情形作出规定外,还新增了 “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立案调查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换言之,对于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知错能改的当事人,视具体情况有可能被宽大处理,体现了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
摘自:2018年6月28日《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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