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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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享受条件已适当放宽
一、案情
焦某于2017年10月到某私人企业工作,2018年参加职业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被告之,因其失业保险缴费期限未满36个月,不符合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2019年焦某听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享受条件已适当放宽,于是拨打12333进行咨询。
二、案例分析
2017年,我市发布了《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2019年,我市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3号),规定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放宽为“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焦某2018年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时,因其失业保险缴费期限未满36个月,不符合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若焦某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未依此证书享受过职业培训费补贴,焦某在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后,可依据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单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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