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admin 696 2022-10-31


关于对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等四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和平香榭中医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9790.72元。

二、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4880.00元。

三、天津市宝坻区钰华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2322.50元。

四、天津滨海福安堂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办理虚假住院、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0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599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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