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工伤保险早期医疗康复的经办意见

admin 648 2022-10-31


关于天津市工伤保险早期医疗康复的经办意见

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进行早期医疗康复治疗,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认天津市首批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机构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号),提出如下经办意见: 一、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是指工伤发生后,对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工伤人员,在其住院的医疗机构内,以改善、恢复其身体功能、减轻致残程度为目的进行的综合性治疗。 二、工伤职工早期医疗康复要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费审核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津社保伤〔2007〕27号)执行,包括认定前和认定后的早期医疗康复要在“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医院”(医院名单见附件)进行。 三、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早期医疗康复的,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用人单位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费审核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提供康复申请材料,分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二)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类型选择康复)。早期医疗康复住院时间累计计算认定前已经康复的时间,***早期医疗康复住院时间最长为2个月。因康复的需要,经分中心确认,再次早期医疗康复住院时间最长为1个月。《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中的住院“有效停止时间”分中心可以手工录入。 四、工伤职工在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医院康复满三个月或超过停工留薪期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需要在天津市工伤康复中心(天津市职工医院)或同安医院进行。康复住院时间计算:在停工留薪期内康复时间最长到停工留薪期满;停工留薪期外康复时间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鉴定的康复时间。 五、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进行备案(工伤职工需要早期医疗康复,应到单位参保的分中心进行康复备案)或分中心未批准的早期医疗康复费用; (二)工伤职工在未经确认的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 (三)工伤职工虽在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但超出康复期发生的费用。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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