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

admin 627 2022-11-01


本市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做好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7号),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开展新增康复定点评估?

答:通过评估,择优与具有医疗康复资质,具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

问:评估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坚持统筹区域资源布局,立足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区两级综合评议机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基本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坚持三方全程监督,建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依规开展。

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评估?

答:取得医疗康复资质,并申请签订基本医保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和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二)属于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康复医疗专科机构条件或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具备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良好康复服务能力,在康复医疗方面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康复医疗服务、康复业务规范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遵守基本医保康复医疗项目的支付管理政策,做好康复人员的入院、出院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按照医疗保险补充服务协议约定,做好医疗保险康复医疗费用管理,并按时提交康复医疗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清单。

(六)接受、配合医疗保险监督检查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数据、资料的调取。

问:评估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整个评估共分五步:

(一)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

(二)区级评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出具区级评估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其中,资料核查主要是查验原件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等;实地勘察主要是察看机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

(三)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级评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区域资源布局,申请机构数量,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参保人员医疗康复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并公示。

(四)结果公示。市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举报经查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五)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问: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要求?

答:必须注意四个方面:

(一)严控标准、择优选定。医疗机构康复定点评估工作应严格依据基本条件,按照评估规则和程序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

(二)严守程序、高效办事。医疗机构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严以律己、廉洁从政。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宴请和礼品。

(四)严格监管、全程跟踪。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对资料核查、实地勘察、评估程序和结果公示等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评估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接受举报投诉。

摘自: 10月 27日 《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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