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1074 2022-11-01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高效处理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案件,维护公民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案范围和管辖

凡以来访、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联合执法办受理、处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辖:

(一)区县联合执法办按照属地管理(即用工所在地)原则,负责办理涉及本辖区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案件;市联合执法办负责办理重大疑难、领导交办以及应当由本级办理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二)区县联合执法办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联合执法办举报投诉,也可以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联合执法办。

(三)区(县)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举报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联合执法办指定管辖。市联合执法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四)市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其他相关部门、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相关部门收到本通知所列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收到的当日移交本级联合执法办处理。

二、举报投诉的受理时效

自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举报投诉,超过2年的,联合执法办不再受理。

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举报投诉的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三、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立案。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其中,因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受理时效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到相关用人单位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期间,认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四)限期整改和处罚。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五)缴费催告。用人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应当催告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六)申请执行。用人单位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七)后续处理。经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按照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实施账户查询、行政划拨、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立案。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其中,因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查明欠缴事实,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期间,认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证据保全。因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导致无法查明欠缴事实、核定缴费基数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四)限期缴费。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申报缴费决定,并自欠缴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逾期仍未申报缴费的,依法处罚。

(五)账户查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可自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六)行政划拨。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少于欠费数额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当立即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七)提供担保。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八)缴费催告。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申报缴费且符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出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逾期仍未缴费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九)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4.用人单位的意见;

5.用人单位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6.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管理与监督

(一)投诉人可以查询案件处理情况,联合执法办以及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其案件处理情况。

举报人在举报书中明确要求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联合执法办应当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联合执法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办理过程中有推诿拖沓、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超期限办理行为之一的,或者具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建立行政强制备案制度。联合执法办应当自作出行政划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划拨决定或者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备案,强制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联合执法办公室受同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扩面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人单位依法查处的,依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     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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