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1361 2022-11-02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机关、市级审判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务员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

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面试考官管理具体政策措施;

(二)制定面试考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负责面试考官的定期考核和评价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的选派和调剂等工作;

(六)负责市级机关面试考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的组织推荐、资格初审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召集本辖区内面试考官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承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面试考官所在单位按照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单位)面试考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概括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五)熟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规定,掌握面试测评技术,并有较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具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环节的工作;

(三)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氛围,具有一定的提问艺术;

(四)具备培训和指导其他面试考官的能力;

(五)一般应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副***以上职称。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职权;

(二)非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面试考官资格不被免除;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面试考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

(二)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安排,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自觉加强相关政策和面试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四)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四章 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

第十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规定程序,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获得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组织推荐,填写《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审核表》;

(二)市级机关的面试考官人选由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区县及以下机关的面试考官人选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

(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考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考核结果颁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经审核的,其面试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退休的,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四)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面试考官工作的。

第十七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所在单位或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并由其所在单位或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本人,其面试考官资格证书同时作废并收回。

第十八条 被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其中,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将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信息收集录入信息库,对面试考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质量评估制度。每次面试结束后,对每个面试考官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本人面试工作业绩档案,并作为面试考官资格期满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面试考官业务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情况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面试考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面试工作纪律;

(二) 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 常用的面试方法及评价要领;

(四) 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 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 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试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主动提出申请,不得担任当场面试考官。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面试考官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 5月 13日 发布的《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津人录〔199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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