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分类救助政策 四类人员低保标准上浮

admin 1287 2022-11-02


我市调整分类救助政策 四类人员低保标准上浮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3]54号),对我市城乡困难人员的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作出调整,《通知》将于 2013年 7月 1日起 执行。

六类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将抵扣项目扣除后的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塞(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Ⅰ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四类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核发。

2、对城乡分散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四类人员办理社会救助申请所需材料

凡符合《通知》标准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可对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四类人员申请救助待遇事,除按相关救助规定提供申请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病人员,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残疾人员,提供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证明。

4.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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