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津南仁泽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admin 594 2022-11-03


关于对天津津南仁泽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天津津南仁泽医院等五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津南仁泽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和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3930.10元。

二、天津滨海新区鑫成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刷卡机具、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357.82元。

三、天津河西宜康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超范围执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48927.94元。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732.36元。

五、天津海滨人民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5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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