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admin 477 2022-11-03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家和创业人才

人事档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产业***、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向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提供个性化、高质量、有温度的人才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家和创业人才范围

本通知所称“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创业发起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重点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培育企业、“千企万人”计划和“项目+团队”支持服务企业。

企业家和创业人才的人事档案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30号)规定的,均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享受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服务。

二、设立“天津市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专库”和“人事档案服务管家”

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方人才市场”)设立“天津市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专库”(以下简称“企业家专库”),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整理、收集、归档、利用等服务。企业家和创业人才可以自愿选择将人事档案存放到北方人才市场企业家专库,或者存放到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企业家和创业人才自愿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企业家专库的,可以直接到北方人才市场办理,北方人才市场设立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服务专区,为办理相关业务开通绿色通道。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进行预约上门服务。

对于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企业家专库的人员,由北方人才市场指派“人事档案服务管家”(以下简称“服务管家”),提供“一对一”专属管家式服务。企业家和创业人才预约上门提供档案存放服务的,由服务管家上门采集服务需求、制定服务方案、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存放业务。

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有其他人事档案服务需求的,可以随时向服务管家提出需求,由服务管家及时提供有关服务。服务管家要定期跟踪了解企业家其他服务需求,提供全程人事档案代理服务。

三、提高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服务水平

对于将人事档案存放到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企业家和创业人才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出人事档案服务需求。

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参照北方人才市场建立区级企业家专库和服务管家,要明确区级企业家专库的服务范围,为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人事档案服务。

受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限制,确有困难无法向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提供相关服务的,要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及时向区人社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区人社行政部门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企业家做好解释说明,保障企业家和创业人才的合理需求都能得到及时回应解决。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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