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 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 7家定点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admin 761 2022-11-04


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 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 7家定点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2018年5月8日和5月11日,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先后公布了《关于对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和《关于暂停天津乐园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公告》,对7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03731.38元。

二、天津河北国泰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9045.28元。

三、天津市峰尚大药房

存在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2018.50元。

四、天津市南开崇尚广慈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88726.30元。

五、天津河北达仁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16.30元。

六、天津滨海新区博爱门诊部

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9056.50元。

七、天津乐园医院

2018年3月14日,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对天津乐园医院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检查过程中该院拖延提供材料,现已被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其医疗服务协议,并进一步接受调查。

市医保监督所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6801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摘自:2018年5月31日《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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