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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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关于对天津天泰门诊部、参保人员王兰英等七人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天泰门诊部及王兰英、王颖、范桂华、刘鸿琴、李贵荣、郝俊华、李金发七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天泰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使用过期试剂进行检验并申报医保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6495.00元。
二、参保人员王兰英(120103196301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及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405.34元。
三、参保人员王颖(12010619750910XXXX)存在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865.41元。
四、参保人员范桂华(12010219630921XXXX)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580.68元。
五、参保人员刘鸿琴(12010519641116XXXX)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50.22元。
六、参保人员李贵荣(12010219590211XXXX)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85.50元。
七、参保人员郝俊华(12010519600831XXXX)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5.90元。
八、参保人员李金发(12010219551016XXXX)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8.17元。
市医保监督所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6801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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