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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市人社局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0年8月21日***25日发***指定邮箱。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20日
(天津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tj.gov.cn/ 邮箱:srsjsydwrsglc@tj.gov.cn)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所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上述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并享受相应政策。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应符合***和我市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天津市科研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天津市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审批表》(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应当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事业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不得提高备案门槛,增设备案要件,变相审批。
事业单位选派或者科研人员申请参与“双创”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参与“双创”活动的期限以及期间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障、纪律约束等内容。期满返岗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提前返岗的,随时变更聘用合同。
三、规范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待遇。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推动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事业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参加“双创”活动,同时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确保***秘密、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的安全。
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此前按照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文件批准开展“双创”活动的,其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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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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