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647 2022-11-04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

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9日

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6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协议管理的办法制定、统筹协调及监督指导,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负责与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设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一)申请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

(二)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近一年内未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受到解除协议处理;

(四)具备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要求的管理制度、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B级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干专业备案表;

(二)申请培训项目目录;

(三)相关管理制度;

(四)设施设备清单;

(五)培训教师花名册;

(六)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消防验收意见书(独立建筑500平米以上的)。

第六条 区人社局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协议期一般为2年。协议期满前60日内,培训机构可以提出续约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事项;

(二)协议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人社局应加强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区人社局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区人社局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局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C类及以下的;

(六)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的,培训机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对于已开展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在区人社局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年5月31日。

附件: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上一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冲刺天津加速度 真真切切“铺路” 扎扎实实“迈步”
下一篇:五部委局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