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640 2022-11-05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

调解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社行政调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解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我局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我局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由我局调解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

二、职责分工

法规处统筹我局行政调解工作,负责行政调解案件的协调推动。

局机关各处室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属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承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案件,并对各区开展的相关人社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人社部指定由我局管辖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产生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由劳动关系处负责。

(二)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由市人社执法总队负责。

(三)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今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由主管业务处室、局属单位负责。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的纠纷,由涉及主要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动组织调解。

三、办理程序

(一)民事纠纷办理程序

1.转办。我局在收到调解申请后,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托OA系统流转***职责部门具体承办。

2.登记、受理。具体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条件,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于符合《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其他当事人明确同意调解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制作《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其他当事人未明确同意调解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制作《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调解。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明确的调解期限、程序规定等要求组织调解;人社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承办部门在受理调解申请或者组织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并提示当事人行使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内容,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反馈。具体承办部门应当自调解工作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书面反馈法规处。

(二)行政争议办理程序

1.转办。我局在接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争议调解建议或意见后,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托OA系统流转***职责部门具体承办。

2.调解。具体承办部门接到转办事项后,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按照《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明确的调解期限、程序规定等要求组织调解;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承办部门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3.反馈。具体承办部门应当自调解工作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书面反馈法规处。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规范做好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二)建立工作制度。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工作台账,相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保存,加强工作统计,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及调解效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行政调解工作实际。

(三)落实工作保障。要严格按照专业素质强、沟通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标准,指定人员负责行政调解工作,配置调解室、接待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建立人社行政调解员名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局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书

附件:2.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一)

附件:3.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二)

附件:4.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一)

附件:5.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二)

附件:6.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7.行政调解书

附件:8.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2021年12月30日

上一篇:市人社局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最低工资标准10年涨了两倍多 增速跑赢CPI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