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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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5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企业培训中心、企业
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1日
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规范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培训中心,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依托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在企业培训中心基础上设立、面向本市各类企业职工开展公共实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遴选认定、日常管理、质量评估、违规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遴选认定、综合管理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本区申报设立的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质量评估、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可随时申报设立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市人社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实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适时分批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培训中心
1.在本市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2.培训场地与培训项目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具有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每个培训项目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课教师,自有师资不能满足培训需要的,可外聘教师。有专职管理人员。
4.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已被认定为企业培训中心,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对独立的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实训室、理论教室及必要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
2.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3.实训项目为企业主体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4.师资队伍配备科学合理,符合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5.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数量不少于3人,且相对固定。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企业培训中心
1.申请。企业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tj.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栏目下填报《企业培训中心申报表》等相关信息。
2.审核。区人社局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组织实地复核。
3.公布。经复核,市人社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并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铭牌。
4.签约。企业培训中心与区人社局根据核准事项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1.申请。企业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tj.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栏目下填报《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等相关信息,向市人社局申请。
2.审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评审。
3.公示。市人社局对遴选认定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铭牌。
4.签约。企业公共实训基地与区人社局根据核准事项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第八条 鼓励企业培训中心对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符合规定的,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取得的培训费补贴,应当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费用支出。
第九条 鼓励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对外开展培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对外开展培训的,在享受正常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补贴标准适当上浮,对于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培训项目,培训补贴上浮25%;其他培训项目补贴上浮15%。
第十条 支持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针对新业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申请训用结合、供需匹配的项目定制培训,培养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依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相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师资的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提升自有师资水平和能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应保证培训场地、师资队伍、培训项目相对固定,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应有明显标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填写《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变更程序
1.申请。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在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后,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确认后的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
2.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市人社局向区人社局反馈准予变更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每年对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质量评估,由各区人社局具体实施,当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质量评估。
第十五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质量评估内容应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培训能力、培训数量、遵守补贴协议和法律法规等情况(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质量评估结果实行百分制,分值分为四档:90分及以上、70-89分、60-69分、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分值为“90分及以上”的企业培训中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建设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对评估结果分值为“60分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分值为“90分及以上”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评估结果分值为“60分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社局将收回授予的“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或“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铭牌:
(一)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企业的;
(二)1年内未开展补贴性职业培训的;
(三)年度评估结果分值为“60分以下”,自下达整改通知书后,3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被解除补贴培训协议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收回铭牌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补贴性培训时,应严格落实补贴培训管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31日废止,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变更申请表
2.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质量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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