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医保监管打击力度 让欺诈骗保无处遁形

admin 1137 2022-11-06


加大医保监管打击力度 让欺诈骗保无处遁形

近期,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11家定点医疗机构、10名参保人员和1名医保服务医师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368.24元。

二、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9110.00元。

三、天津南开渤海专家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办理虚假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9774.94元。

四、天津滨港瑞安综合门诊部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196.00元。

五、天津津南天同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21764.97元。

六、天津河西津典门诊部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4289.00元。

七、天津天泰门诊部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使用过期试剂进行检验并申报医保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6495.00元。

八、天津河西德融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00.00元。

九、天津市海河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8767.60元。

十、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404.00元。

十一、天津河北中山北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667.50元。

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曾和平(120106XXXXXXXX1014)

存在提供虚假住院病历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085.48元。

二、参保人史凤梅(120101XXXXXXXX1529)

存在提供虚假住院病历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386.99元。

三、参保人武玉梅(120104XXXXXXXX0029)

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7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38.36元。

四、参保人员李贵荣(12010219590211XXXX)

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85.50元。

五、参保人员李金发(12010219551016XXXX)

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8.17元。

六、参保人员王兰英(12010319630118XXXX)

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及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405.34元。

七、参保人员刘鸿琴(12010519641116XXXX)

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50.22元。

八、参保人员王颖(12010619750910XXXX)

存在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865.41元。

九、参保人员范桂华(12010219630921XXXX)

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580.68元。

十、参保人员郝俊华(12010519600831XXXX)

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5.90元。

医保服务医师

一、天津市第二医院 尚宏铎 医师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中,存在作出虚假肺心病门诊特定疾病鉴定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71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4日对其下达通知书(津医监消字[2018]第0001号),决定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取消其肺心病门诊特定疾病鉴定资格。

摘自:2018年3月29日《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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