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

admin 636 2022-11-09


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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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总工会:

为加强本市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提升职工的安全防范、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意识,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生为本、安全为先”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的工作要求和“专业运作、规范管理、审慎稳妥、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等管理措施,推进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政府工伤预防的监管责任,明确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形成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基本格局,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二)加大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监管的力度,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在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功能,强化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有效控制工伤事故发生,使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在全市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有所下降。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定期召开,研究分析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警情况;确定本市下一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指导区县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二)建立工伤预防信息共享机制

构建信息互通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统计口径,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数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数据、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数据的共享,使各成员单位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市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通过对共享信息的综合分析,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和联合执法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工伤事故预警制度

对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工伤事故预警制度。对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2000%(不含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超出本行业前三年平均水平2倍的用人单位,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预警通报。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受到预警通报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其整改,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问题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检查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联合专项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工伤认定、鉴定申请手续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岗位实施日常监测,及时安排职工岗前、在岗及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工伤预防档案,并按照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以及工会组织要推动和倡导用人单位健全工伤预防制度,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通过专项检查,促使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五)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于用人单位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办法,完善费率浮动机制。对经核准公告达到***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需要上浮工伤保险费率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以激励更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六)建立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保障机制

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中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培训工作。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控制在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2%以内。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所需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具体实施项目由市、区县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系统、本地区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编制,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及本市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与选定的组织签订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提出项目的成员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组织专家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验收。费用支付按《通知》和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试行意见的要求抓紧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合作,确保工伤预防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工伤预防措施,共同推进本市工伤预防工作。

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履行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责任主体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工伤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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