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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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