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admin 501 2022-11-10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何红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综合保险有条件转换成社保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2年,为解决外来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需求,在***层面暂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上海探索实施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在沪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并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上海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作了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  原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后,对于医疗待遇,目前已全面纳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显著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工伤待遇,目前也已与本市职工工伤保险并轨;对于老年补贴待遇,考虑到社保法实施后,部分参保人员三年内累计缴费尚不足12个月,未满足购买老年补贴凭证要求,故专门制定了《关于为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11号),对于2008年7月***2011年6月期间,因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而尚未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外来从业人员,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购买了老年补贴凭证,额度为2008年7月***2011年6月期间未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综合保险缴费记录对应的额度之和。  由于综合保险制度涉及对象范围遍及全国,关于综合保险的后续制度性安排,目前处于研究阶段。我局将充分参考您的建议,确保原综保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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