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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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建议相关情况概述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按用人单位参保”)。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相关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简称“按项目参保”)。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本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等工作。 二、对建议的答复 您的建议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单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也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单位的客观需求: (一)关于社保费率 目前本市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26.5%,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10.5%,工伤保险按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 (二)关于收费凭证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社保经办机构在财政部门规范的票样上,填列险种和金额等信息。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方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统一邮寄基金专用票据(单联);按项目参保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基金专用票据(一式两联,单位、社保分别留存),为方便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使用,专用票据上专门列明了项目编号。 针对用人单位多样化需求,社保经办机构还提供出具单位缴费证明的服务举措,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后的有效证明。 推进社保服务精准化、打造贴心周到的“满意社保”是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秉承的一贯理念,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结合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将您反映的民心民意转化为服务民生的行动举措,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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