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7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43 2022-11-10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74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赵丽佳、谈剑锋、严文统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上海延续社保减免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管理成本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继续免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建议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本市顶格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一是从2020年2月到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从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此外,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下限标准。加上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年度、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减负措施,共计减轻企业负担约1285亿元。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企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划型标准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突破。今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办公厅2号文”),明确“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本市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社保缴费一方面关系到企业的社保负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2020年实施社保减免政策后,本市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继续稳妥增加了养老金等社保待遇水平。今后,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实现社保基金的长期平衡,确保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是我们重点关注的课题,望社会各界理解支持。  二、关于2021年社保和公积金基数不调整的建议  为应对疫情影响,2020年起,本市社保缴费年度(包括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推迟3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也同步推迟。  社保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随着每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变动而有所调整。为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工资水平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职工群体。2016年底,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2020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明确,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下限标准,本市按此规定执行。今年人社部办公厅2号文明确,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确有困难的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分两年过渡。本市将按照***规定,研究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社保缴费不仅直接影响基金的收支平衡和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与参保人员享受的社保待遇相关,就养老保险而言,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在职期间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成正比,缴费越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水平越高,个人养老账户储存额也越多,将来可领取的养老待遇也相应越高。  三、关于职工医保和生育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由10.5%下调***5.25%)的建议  2020年,为全面落实***和本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本市医保部门在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到6月,对所有企业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7月到12月,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下调0.5个百分点。加上推迟调整职工医保年度,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等减负措施,共计减轻企业负担约318亿元。  下一步,本市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强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分析和监测,做好基金收支中长期规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前做好相关政策研究,根据***和本市要求,统筹研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感谢委员们对本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给予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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