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583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08 2022-11-10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583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沈伯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工地民工社保缴纳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农民工为本市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您的提案关注建筑行业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对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维护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采取按日缴费、按月结算的建议  目前,根据***和本市规定,本市社会保险实行按月结算,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市住建委也明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推动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促进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税务部门,在总体制度规范框架内,按照本市社保费征收工作要求,探索优化缴费方式,畅通缴费渠道,增加缴费便利,同时加强对缴费人的缴费宣传和培训辅导,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更好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关于搭建以身份证号码为社保账户的缴费模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与您提案的建议思路一致。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个人(包括建筑行业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参保后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可根据***转移接续规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另外,目前***正在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情况进行研究,拟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适应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特点的劳动基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我们拟根据您的提案建议,在研究本市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政策同步研究建筑行业农民工在本市参保的可行性。  三、关于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筑行业农民工根据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按以下原则参保:  (一)有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职保。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本市现行规定,与本市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保。凡与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职保;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也可参加本市职保。同时,为落实参保费用,市住建委根据市人社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动态调整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率(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缴纳部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已列入每月发放的人工单价信息,管理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投标总报价内。  (二)没有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许多建筑工人和劳务分包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对此,本市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与市住建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于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缴纳义务,对于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关于加大缴费宣传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拟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让建筑行业农民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待遇享受的具体内容,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更好地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权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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